致城乡结合部出租户用水基数优惠政策的一封信
尊敬的用户:
根据《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自来水价格调整的通知》(厦发改价格[2015]1021号)精神,此次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调整分为三档:第一档为月用水量18吨(含)以下的,每吨2.2元;第二档为月用水量18吨以上至40吨(含)部分,每吨3.3元;第三档为月用水量40吨以上的,每吨6.6元。本次自来水价格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即自调价实施之日起,第一次抄表按调整前的阶梯水价结算,第二次抄表按调整后的阶梯水价结算。
为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2008年,我司认真贯彻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厦门市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暂行办法专项工作方案》(厦府办【2008】195号)及厦门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下发的《厦门市出租户代收代缴公用项目费用暂行办法(厦价综【2007】21号)》的文件精神,对厦门市辖区内城乡结合部,符合居住要求的私房出租户用水基数进行调整。此次自来水价格调整仍延续原有的优惠政策,按照租住人口数折算户数(依据现有家庭一户4人的标准计算户数),再通过户数计算分档水量。
第一档水量: 18吨/月×户数
第二档水量:(40-18)吨/月×户数
第三档水量:40吨/月以上部分×户数
例如:某出租房中居住16人,根据现有家庭一户4人的标准,该出租房相当于居住4户家庭。
1、当月用水量为70吨时:
第一档水量:18吨/月.户×4户=72吨。
因实际用水量属于第一档范围内,所以,其当月应交水费:70吨×2.2元/吨=154元(不含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
2、当月用水量为80吨时:
第一档水量:18吨/月.户×4户=72吨;
第二档水量:(40-18)吨/月.户×4户=88吨。
因实际用水量中72吨属于第一档,8吨属于第二档,所以,其当月应交水费:72吨×2.2元/吨+8吨×3.3元/吨=184.8元(不含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
3、当月用水量为170吨时:
因实际用水量中72吨属于第一档,88吨属于第二档,10吨属于第三档,所以,其当月应交水费:72吨×2.2元/吨+88吨×3.3元/吨+10吨×6.6元/吨=514.8元(不含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
温馨提醒:
1、请符合申请用水量优惠政策的用户,尽快持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厦门市安兜自来水有限公司营业厅(地址:枋湖路340号宏伟大厦一层)办理申报确认手续,详情可拨打供水热线5773469咨询。
2、在用水期间,若用户有发现房东存在乱收水费现象,可拨打市物价部门举报电话12358进行举报。
厦门市安兜自来水有限公司
2016年元月3日